總合同號: 字第 號
供方:
需方:
第一條 為切實貫徹執行經濟合同法規,保證購銷合同的嚴肅執行,簽訂本總
合同。本總合同適用于日用百貨、文化用品、鐘表眼鏡、鞋帽、紡織品、針棉織品
、服裝、勞防用品、絲綢等九類商品商商購銷業務。具體品類(種)的成交,需簽
訂具體商品購銷分合同。供需雙方可根據自身特點制訂表格式購銷合同。本總合同
是簽訂具體購銷合同的總原則。本總合同未盡事宜可以經雙方協商一致后簽訂補充
協議。本總合同、具體商品購銷分合同、補充協議均具有法律效力。補充協議和具
體商品購銷分合同不可以變更總合同的約定條款,補充協議與具體商品購銷分合同
不一致時,以補充協議為準。
第二條 合同簽訂后,雙方須嚴肅履行。如一方確因發生《經濟合同法》第二
十七條所規定的情況,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須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書面形式
向對方提出(含合同變更手續)。對方應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內書面(或電報)答
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默認。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由責任方賠
償。在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具體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種、規格生產的商品,在安排生產后,雙方都需要嚴格執
行合同,一般不予變更。如需變更,由此而產生的損失,由需方負擔;如供方不能
按期、按質、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損失由供方負擔。
第三條 購銷合同的商品價格,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物價管理的規定。有些商品
雙方亦可協商優惠辦法或協商訂價。
簽訂合同,成交商品的作價標準,均為正品價。對于副品、等級品,其差幅按
照扣率慣例作價執行合同;對于暫定價(參考價)商品,允許上下差幅在10%-
15%以內執行(差率在具體合同中規定),合同中有規格差價的按照中檔(等)
作單價成交,實際發貨時按規格分別作價。
在合同規定的交(提)貨期限內,如遇國家或地方行政部門調整價格,要以書
面通知需方,以便作為交貨時(指運出)作價依據。
逾期交貨的,如遇價格上調時,按原價執行;遇價格下調時,按新價執行。逾
期提貨的,遇價格上調時,按新價執行,遇價格下調時,按原價執行。由于調整價
格而發生的差價,購銷雙方另行結算。
第四條 對異地的商品供應價格,均為車、船交貨價,裝車、裝船以前的費用
,由供方負擔。如裝車、裝船費與運費列在一張單據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負擔;對
同城要貨單位(包括外省駐本地單位)就廠就庫直撥商品由工廠送貨或需方自提。
承運單位按有關收費規定收取的合理運輸費用,運輸保險費由需方承擔。對運費負
擔,也可按照雙方協商的辦法辦理。
第五條 商品質量,有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的,按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執行;
無上述標準的,按生產廠的企業標準執行;無生產廠企業標準的,由雙方協商確定
。供方應認真檢驗,嚴格把關,以保證商品質量。
如果商品質量不符合標準,一般情況應允許退貨。如屬特殊情況,供需雙方可
協調解決。
第六條 商品包裝必須牢固,供方應保障商品在運輸途中的安全。需方對商品
包裝有特殊要求,雙方應在具體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裝費用由需方負擔。
第七條 執行合同的交貨日期,以供方開單日為準。由工廠直接送車站、碼頭
的商品,以工廠交貨日為準。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日期前十天內和交貨日期終了后十
五天內開單供應的,不作為提前或逾期交貨。需方要求分批交貨的,供方認可后,
予以分批均衡交貨。
供方供應商品,除雙方另有約定者外,異地的,由供方代辦托運。如需方要自
提,應持加蓋財務印章的自提證明,提貨費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廠直送部
分外,均由需方在貨款結算后七天內自提(遇節假日順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
方負責倉儲費用。
受交通運輸影響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暫緩發貨不超過三十天的,不作遲延履行
合同處理。
第八條 對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發貨
,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應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發貨。
第九條 供方應按雙方商定的合理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委托承運
單位發運貨物,力求裝足容量或噸位,從節約費用。
如一方需要變更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時,應及時通知對方,并進行
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再辦理發運。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前,仍然按原合同執行。
需方提出改變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因此增加的費用由需方負擔,
如確有特殊情況由雙方協商解決。供方改變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未經
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費用應由供方負擔。
第十條 商品從取得發運證明時起,所有權即轉移至需方。在運輸途中發生的
丟失、短少、殘損等事故,由需方負責向承運部門或保險公司索賠,非因供方過錯
,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賠。但供方應積極提供有關資料,并協助需方索賠。需方在接
收商品時,必須派人到現場監卸,清點大件,檢查包裝。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向當
地承運部門索取規定的記錄和證明,立即詳細檢查,并在收到貨物后十天內向有關
責任方提出索賠。責任屬于供方的,需方應在收到該批貨物后十五天內,向供方提
出索賠,逾期不提,視為驗收無誤。供方應在接到索賠通知后十五天內查明情況,
給予答復。逾期不答復,視作認賠。
若因有關單據未能隨貨同行,貨到后,需方應先向承運部門具結接收,同是立
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內答復;屬于多發、錯(串)運商品,需方
不得自行動用,并做好詳細記錄,妥為保管,收貨后十日內通知供方,因此發生的
一切費用由供方負擔。
由供方委托承運單位發運的商品,均應向人民保險公司投保綜合運輸險。商品
在運輸途中遭受損失時,由需方向當地保險公司按照《國內水路、鐵路貨物運輸保
險條款(試行)》所規定的手續程序及期限申請辦理索賠。
第十一條 商品外包裝完整,拆包發現溢缺、殘損、串錯和商品質量等問題,
需方應在貨到九十天內(單個商品價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內),向供方提出
查詢;發現商品霉爛變質,應在收到貨物后三十天內通知供方。逾期均視為驗收無
誤。
接收進口商品和外貿庫存轉內銷的商品,因關系到外貿查詢,查詢期為需方收
貨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詢時,應填寫“查詢單”,一貨一單,不要混列。“查詢單
”的內容應包括嘜頭、品名、規格、單價、裝箱單、開單日期、到貨日期、溢缺數
量、殘損程度、合同號碼、生產廠名、供應發貨單號碼(即調撥單,下同)等資料
,并保存好實物。供方應在接到“查詢單”后十五日內作出答復。凡上項內容填寫
不完整或多種商品混列,以及不是從供方供貨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寫“查詢
單”。
為了減少部分查詢業務,凡一張“供應發貨單”所列一個品種損失在五元以下
,殘損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詢處理(零配件除外),對笨重商品(如縫紉機頭、
部件等殘品)的查詢,需方將殘品直接寄運工廠,查詢單寄交供方,并在單上注明
寄運日期。
需方在收貨時發現差錯(如錯發、多發部分)、無合同、嚴重質量問題等情況
,屬于供方責任,需要退貨時,應在收貨后三十天內通知供方,逾期則供方可不受
理;同時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貨或將商品運回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內應予
答復并提出處理意見。逾期不答復,需方可視為同意退貨。凡逾期退貨以及不屬于
供方責任的退貨,其損失均由需方負擔。
第十二條 商品貨款、運雜費、保險費等款項的結算,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結
算辦法的規定辦理。貨款結算實行驗單付款。需方無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貨款
的,應按有關銀行部門規定交納滯納金,并由開戶行連同貨款劃給供方。
需方變更開戶銀行、帳戶名稱和帳號,應于合同規定的交貨期限前三十天以書
面(或電報)通知供方。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錯誤而影響結算的,需方應負逾期付
款的責任。
經供、需雙方商定,貨款結算除另有書面特殊規定外,采用以下第 種方式
(1.托收承付<可另行訂貨款結算協議書>;2.款到發貨;3.銀行匯票;4
.商業匯票。)
第十三條 一方違反合同應負違約責任,向對方支付違約金。由于違約給對方
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進行賠償,補償違約金不足部分。對方要求繼續履
行合同的,應繼續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應向需方償付違約金。一般商品的違約金為不能交
貨部分貨款總值的 %(在1%-5%之間確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違
約金為貨款總值的 %(10%-30%之間確定)。
2.供方逾期交貨,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交貨部分
貨款總值計算,向需方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3.供方提前交貨或多交、錯發貨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內實際支付的費用
,應由供方負擔。
4.需方未經供方同意擅自退貨的,應向供方償付違約金。一般商品的違約金
為退貨部分貨款總值的 %(在1%-5%之間確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違約
金,為退貨部分貨款總值的 %(在10%-30%之間確定)。退貨途中的運
輸等費用,由需方負擔。
5.需方逾期提貨、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
逾期提貨、逾期付款部分貨款總值計算,向供方償付逾期提貨、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6.需方承擔因提供給供方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等有誤而造成的一切損失;承
擔供方或運輸部門因處理需方提出的錯誤異議而支付的一切費用;承擔代供方保管
的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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