錳產品訂貨合同
2005-9-15
供方:______ 分配號
合同編號
需方:______ 簽訂地點
一、產品名稱、質量、數量、供貨時間: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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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 質量(%) │ 數量(噸) │ │ │ 分期交貨量(噸)
品├─┬─┬─┬─┬─┼───┬───┤ │ ├─┬─┬─┬─┬─┬─
名│ │ │ │ │ │分配量│合同量│單│金│一│二│ │ │十│十
稱│錳│鐵│磷│硅│粒├─┬─┼─┬─┤價│額│ │ │ │ │一│二
│ │ │ │ │度│塊│粉│塊│粉│ │ │月│月│ │ │月│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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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量標準:需方有軌道衡,以軌道衡為準,途耗 %,無軌道衡則按
供方礦石比重劃線裝車為準,其損耗不負責任。
三、驗收標準方法及提出異議期限:按雙方約定的質量為準,允許錳品位誤
差為1%,允許含水份6%。若超差,由需方保留原礦并電告供方,在 日內
到需方,以共同取樣化驗為準;但過期以需方復驗為準;若需方 日內未電告
供方或需方未保留原礦或動用了礦石的,以供方原化驗數據為準。
四、運輸方式及其費用負擔:運輸由供方代辦到需方指定火車站。發車后,
在 小時內電告需方;貨物品種、數量、質量(錳、鐵、磷)車號、發車日期
等。短途運雜費每噸 元,火車運雜費憑鐵路運單結算,并按(86)×物價
字第×號文件規定,每噸收服務費 元(交省錳礦公司)以上費用均由需方負
擔。
五、價格:錳礦石按國家物價局、冶金工業部〔1991〕價重字28號文
件規定執行,富錳渣按(90)×冶財字第×號文件規定執行,若國家價格變動
,按新文件規定執行。
六、結算方式及期限:供方托收承付,貨到需方15天內付款,(包括其他
幾項承付費用)。
七、違約責任:供方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時供貨,必須提前一個半月通知需
方,否則按未發部分貨款總額的1%承付違約金,需方不按時付款,按每日萬分
之五承付滯納金。
八、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雙方發生糾紛,協商解決。協調不成,向合同仲
裁機關申請仲裁( )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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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 方 │ 需 方 │錳產品主 │鑒(公)證意見:│
│ │ │管部門意見:│ │
│單位名稱:(章)│ 單位名稱:(章)│(章) │ 經辦人: │
│單位地址: │ 單位地址: │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鑒(公)證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機關(章) │
│電 話: │ 電 話: │ 代表: │ │
│電報掛號: │ 電報掛號: │ │ 年 月 日 │
│開戶銀行: │ 開戶銀行: │ │ │
│帳 號: │ 帳 號: │ │注:除國家另有 │
│郵政編碼: │ 郵政編碼: │ │規定外;鑒(公)│
│ │ │ │證實行自愿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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