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樣買賣契約書
2005-9-15
立貨樣買賣契出賣人x x 商行負責人x x x稱為甲方,同承買人x x 商店主x x x稱為乙方,茲為x 貨物買賣,經雙方同意議定條件如下:
第一條 乙方向甲方訂購x x 貨物,如契約成立同日由甲方交付貨樣同品同種類同質的貨物x x x 件,甲方應于x日內義付乙方。
第二條 甲方如不能照期交付或僅能為一部分的交付,應于x日前通知乙方延緩日期;但乙方不同意時可解除契約。
因此致乙方受有損害時,乙方可請求賠償,甲方決無異議。
第三條 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甲方不能照期交貨或不能為全數的交付,可延緩期日。但其延緩日數應經雙方議定。
第四條 本件買賣貨款議定每件人民幣x x仟x佰元共人民幣x x 萬x仟x佰元于甲方,交貨同時應悉數付清。如乙方不為付清的,甲方可將貨停止交付,并定相當期間催其付款,逾期仍不交付時,甲方可解除契約。
因此所受的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第五條 乙方預知屆期不能付款的,可于x 日前通知甲方展延日期交貨。倘甲方不同意時,得為契的解除如有損害亦可請求賠償。
第六條 甲方所交付貨物,如與樣品不相同時,乙方可請求更換或解除買賣契約,甲方無異議。因此,乙方致受有損害者,更得請求賠償。
第七條 貨價如有升降變動的,各不得主張增減,或借故解除契約等情況。
本契約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賣方(甲方):x x x
身份證號:
地址:
買方(乙方):
身份證號:
地址:
x x x 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