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少年犯罪應如何處理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少年犯罪應如何處理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少年犯罪應如何處理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少年犯罪應如何處理的批復
1955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1955年2月28日〔55〕法秘字第53號請示收悉。關于對少年犯罪如何處理的問題,經研究后,我們的意見如下:一、前中央法制委員會關于對未成年人被匪特利用放火投毒是否處罰的批復,可暫供處理案件的參考。二、屢犯放火燒山及盜竊的十四周歲以上而未滿十八周歲的少年犯是應負刑事責任的,但可按其犯罪情節及年齡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亦有很輕微的偷竊案件可不予處罰而交其家長或教育機構管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