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對小孩撫養問題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對小孩撫養問題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對小孩撫養問題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對小孩撫養問題的解答
1955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邯鄲市人民法院晉九如:
本年5月8日的來信收悉。關于你提出的小孩撫養問題,我們意見,應向小孩父母講清政策和他們在法律上應負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上明文規定著:子女合法利益必須受到保護;離婚后父母對于所生子女仍有撫養教育的責任,所以甲和小孩生母對小孩都有責任教育撫養,這種責任不能夠因為哪一方不愿意承擔或是以鬧感情動意氣為手段所能推卸。至于究應歸誰撫養的問題,應本著使小孩得到妥善照顧正當教育為原則,由有關三方面(甲、乙、小孩生母)協商解決,法院不宜硬性規定。最好通過上述三方服務機關的組織上進行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