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資本家欠地主的債務與地主欠勞動人民的債務如何處理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資本家欠地主的債務與地主欠勞動人民的債務如何處理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資本家欠地主的債務與地主欠勞動人民的債務如何處理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資本家欠地主的債務與地主欠勞動人民的債務如何處理的批復
1955年10月15日,最高法院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四月法民二字第一號關于資本家欠地主的債務與地主欠勞動人民的債務如何處理的請示,由司法部轉來我院處理。茲提出如下意見,供參考:
一、關于資本家欠地主的債務問題,同意你院的意見,即羅瑛與蔣壽世和毛正秋與毛潤生、程博陶兩案的債款,可作抵償農民的押金。至于是否將這筆抵償農民的押金交該鄉信貸合作社作為公積金問題,可與當地有關機關聯系解決。兩項債款除抵償農民押金外,多余的款則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二條規定,歸地主個人所有。
二、關于地主欠勞動人民的債務問題,如地主在土改中分得僅夠維持其家庭生活的土地、房屋,確無其他財產,則土改前欠農民的債務,在土改后一般不再追償;但如地主在城市有工商業或其他財產(包括土改時藏匿的財產)土改時未變動,有償還能力者,則仍應予償還。來文所提“而地主所欠農民舊債務亦可不予償還”,需斟酌。處理此類案件,首先應分析其債務性質、欠債時間及土改中為什么沒有追究等原因,然后根據債務人實際情況,最好動員雙方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