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案件中手工業者的家庭財產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案件中手工業者的家庭財產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案件中手工業者的家庭財產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案件中手工業者的家庭財產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
1955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1955年6月30日法民(一)第1057號報告收悉。
在離婚案件中,對手工業者家庭財產中的生產資料應如何處理,經我院函詢中央手工業管理局,現將該局意見轉給你們。處理周鼎如與謝漢秀、張為政與張輝秀等離婚案件,可以參照該項規定。
附一:中央手工業管理局關于婚姻案件中手工業者家庭財產處理問題的函 (55)手管組字第21/231號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法行字第13992號文悉。關于“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法民(一)字第1057號報告請示婚姻案件中關于手工業者家庭財產應如何處理的問題,其中涉及參加聯營處的織布機分拆問題,聯營處和手工業管理局不同意,不準登記”的問題,我們認為手工業管理部門及聯營處借“合作化的方向”之口,不準登記,限制婚姻案夫婦之間處理私人財產的問題是不對的。況且據來文情況看,聯營處不是合作組織,鼎如棉織廠類似小型私人企業,即使是個體勞動者,夫婦之間分配私人財產也不影響合作化。至于周鼎如與謝漢秀,張輝秀與張為政離婚案的財產究應如何判決,希你院具覆是荷。
1955年10月19日
附二: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案件中手工業者的家庭財產應如何處理問題的請示 法民(一)字第1057號
最高人民法院:
隨著國家過渡時期總路線的逐步實現與國家對農業手工業的社會主義改造事業的發展,法院在處理手工業者所發生的婚姻糾紛案件中有關家庭財產特別是生產資料的分配上,發生了以下問題:
離婚時對家庭財產的處理上,不是違背了夫妻對家庭財產的平等權利,便是對生產不利或似乎影響了互助合作。例如我院受理周鼎如(男)與謝漢秀(女)離婚案,雙方自1948年結婚,婚后感情還好,原女方帶來小孩一個,婚后生小孩兩個,1950年以后,周鼎如逐漸因家庭小事打罵女方,特別是1953年周鼎如另與別人通奸以后,感情更加惡化。由于男方作風不正派,群眾對他不滿。今年4月,周鼎如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謝也表示同意,只因雙方在共同生活中所經營的鼎如棉織廠營業執照與五部機子以及子女撫養等問題,爭執不決,無法達成協議。經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調查研究,認為女方既無工作又無生產技術,離婚后生活有困難;而周鼎如雖有織布技術,但生產表現不好。因此,便將鼎如棉織廠營業執照與五部機子,全部判給女方所有;小孩女方帶兩個,男方撫養一個。周鼎如不服,上訴我院。經我院研究,意見不一,有的同意原審判決(街道群眾同意原判);有的同志認為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從有利生產的原則出發,營業執照與五部機子應全部判歸男方,由男方負擔女方一部分生活費;有的同志則認為根據婚姻法第十條“夫妻對家庭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與處理權”的規定,營業執照如女方能夠經營時,可判歸女方,機子應由兩人共同分配,暫時由女方聯營使用,改組時男方所分的歸男方。如按第一個意見,男方馬上失業,還帶有一個小孩;按第二個意見,男方撫養兩個孩子即有困難,再負擔女的生活費,事實上不可能;按第三個意見,可以照顧女方與小孩生活,男方將來也有機子用,但分散了機子,聯營處不同意。他們說:“過渡時期,手工業者只能一天一天朝著合作化集體化的方向發展,絕不能在現有的基礎上再加以分散。”三者各有它的理由,在這類案件的處理上發生了困難,擬用第三個辦法,是否可以ⅶ尚不明確。又如我院受理張輝秀(女)與張為政(男)離婚案,張為政全家五口人,除張為政的母親沒有織布技術外,其他四人(張為政的父親、弟弟、張輝秀與張為政本人)都會織布,有四部織布機,參加了手工業聯營。雙方自一九五二年結婚后,張輝秀便積極參加勞動,對家庭財產具有一定的貢獻,他家1953年在鄉下買了土地,今年又在長沙市買了房子。現雙方因感情不好都同意離婚,只因財產爭執不決,女方要求分給她一部織布機,男方不同意。按照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與女方對家庭財產的貢獻來說,張輝秀的要求是合理的,同時張輝秀有織布技術,判一部機子給她,對生產并沒有什么影響。但工商登記時是以張為政個人的名字登記的,如判機子給張輝秀,便分散了工具,聯營處與手工業管理局不同意,不準登記,既不能登記,張輝秀即使有技術有織布機,但沒有營業執照也不能營業;反之如不判機子給女方,是否違背了婚姻法ⅶ使一個有技術的人而沒有事情做。目前這類案件不少,究應如何處理ⅶ請迅速指示,以便遵照執行。
195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