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分立的決定不服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作為何種行政案件受理問題給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復函
關于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分立的決定不服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作為何種行政案件受理問題給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分立的決定不服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作為何種行政案件受理問題給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復函
關于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分立的決定不服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作為何種行政案件受理問題給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復函
1994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1994)晉法行字第14號請示收悉。經研究,我們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第二條第二款、《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第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當事人對行政機關強行作出的關于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分立的決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作為“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行政案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