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的通知復
關于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的通知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的通知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通知)
2003年1月14日高檢發研字[2003]1號
關于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2002年12月28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以下分別簡稱《刑法修正案(四)》和《解釋》)。為保證《刑法修正案(四)》和《解釋》的正確貫徹實施,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要認真組織學習,正確領會立法精神。《刑法修正案(四)》和《解釋》的頒布實施,對于依法懲治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行為,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促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廉政勤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檢察機關要及時組織廣大干警認真學習《刑法修正案(四)》和《解釋》的有關內容,正確領會立法精神。
二、要嚴格依法辦案,充分發揮檢察機關的職能作用。《刑法修正案(四)》將走私液態廢物、氣態廢物行為、非法雇傭童工行為、非法采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的植物行為、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行為和非法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行為,特別是將枉法執行判決、裁定行為,作為單獨犯罪專門作了規定。《刑法修正案(四)》還加大了對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走私罪、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罪的打擊力度。《解釋》對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的適用問題作了明確規定。各級檢察機關在辦理相關案件的過程中,要嚴格按照《刑法修正案(四)》和《解釋》的有關規定,依法進行立案偵查和批捕、起訴工作。要進一步加大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的工作力度,對于《解釋》所規定的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構成犯罪的,也應當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要準確把握《刑法修正案(四)》和《解釋》的時間效力,正確適用法律。《刑法修正案(四)》是對《刑法》有關條文的修改和補充,實踐中辦理相關案件時,應當依照《刑法》十二條規定的原則正確使用法律。對于1997年修訂刑法施行以后、《刑法修正案(四)》施行以前發生的枉法執行判決、裁定犯罪行為,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根據《立法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法律解釋的時間效力與它所解釋的法律的時間效力相同。對于在1997年修訂刑法施行以后、《解釋》施行以前發生的行為,在《解釋》施行以后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案件,應當依照《解釋》的規定辦理。對于在《解釋》施行已經辦結的案件,不再變動。
四、各級檢察機關在辦理《刑法修正案(四)》和《解釋》規定的相關案件的過程中,要注意及時總結辦案經驗,努力提高執法水平。上級檢察機關要加強對下級檢察機關辦理有關案件特別是辦理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知道。
各地在執行《刑法修正案(四)》和《解釋》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