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經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判刑期滿回國的日偽特務是否根據我國法律重新判刑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經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判刑期滿回國的日偽特務是否根據我國法律重新判刑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經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判刑期滿回國的日偽特務是否根據我國法律重新判刑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經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判刑期滿回國的日偽特務是否根據我國法律重新判刑問題的批復
1956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5月3日法辦字第193號關于已經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判刑期滿回國的日偽特務,是否可根據我國法律重新判刑的請示已收到。我們原則上同意來文中所提的第二個意見,即:被告人的行為已經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判罪,執行期滿,如無新的犯罪就不應再處理;如回國后發現有新的構成犯罪事實,應就新發現的事實,給予應得的懲罰。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