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征用土地、落實私房政策等具體行政行為相互矛盾而引起的房屋糾紛不應由人民法院處理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征用土地、落實私房政策等具體行政行為相互矛盾而引起的房屋糾紛不應由人民法院處理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征用土地、落實私房政策等具體行政行為相互矛盾而引起的房屋糾紛不應由人民法院處理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征用土地、落實私房政策等具體行政行為相互矛盾而引起的房屋糾紛不應由人民法院處理的復函
1994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4年1月27日《關于陳水泉與中國工商銀行勉縣支行、勉縣房地產管理局返還房屋、賠償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
據你院報告稱:訟爭房屋原系陳水泉之父陳根生所有,1965年私房改造時由國家經租。1978年中國工商銀行勉縣支行(以下簡稱工商行)經有關部門審批同意,征用3.96畝土地作為營業用地,訟爭房屋在征用土地范圍內,工商行對該房屋的拆遷作了安置補償。勉縣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簡稱房地局)一直未將征用范圍內的訟爭房屋拆除,縣繼續出租他人使用。1988年5月,勉縣人民政府經復查確認訟爭房屋系錯改,遂撤銷原改造決定,將產權發還陳家。陳水泉持發還通知,通過房地局搬入訟爭房屋。工商行即為訟爭房屋的歸屬與房地局發生糾紛,并于1989年8月訴至法院,要求收回征用的土地及其范圍內的房屋,并要求房地局賠償損失。
經研究,我們認為,此案的爭議系由征用土地、落實私房政策兩個具體行政行為相矛盾引起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不應由人民法院處理,以交由政府有關部門解決為宜。
以上意見,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