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一般輕微刑事案犯被處徒刑緩刑仍留原單位工作時其待遇如何確定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一般輕微刑事案犯被處徒刑緩刑仍留原單位工作時其待遇如何確定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一般輕微刑事案犯被處徒刑緩刑仍留原單位工作時其待遇如何確定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一般輕微刑事案犯被處徒刑緩刑仍留原單位工作時其待遇如何確定問題
1956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上海市鐵路運輸法院:
來函先后收悉。關于對一般輕微刑事案犯被判處徒刑緩刑仍留原單位工作時,其待遇如何確定問題。我們認為:國家工作人員因一般輕微刑事罪判徒刑緩刑,如未剝奪政治權利,也未交付管制的,法律上對其職務、薪金、待遇、福利并未加以限制,應與其他國家工作人員一樣;調新職的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