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關于人民法院處理選舉案件中的幾個問題的綜合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關于人民法院處理選舉案件中的幾個問題的綜合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關于人民法院處理選舉案件中的幾個問題的綜合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關于人民法院處理選舉案件中的幾個問題的綜合批復
1956年9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對公布之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者,得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選舉委員會應在5日內作出處理之決定;申訴人如對處理意見不服時,得向人民法庭或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庭或人民法院的判決即為最后決定。”按人民法院組織法關于兩審終審制的規(guī)定是對上訴問題的普通法的規(guī)定,選舉法關于選民資格案件一審終審的規(guī)定是對上訴問題的特別規(guī)定。兩者并無矛盾。選舉法規(guī)定這種案件一審終審是因為選民資格必須在選民名單公布后、選舉前的期間內確定,案件的判決必須及時生效。國務院“關于1956年選舉工作的指示”也指出:“基層選舉工作,仍然應該依據(j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規(guī)定的各項原則辦理。”我們認為選舉法第四十五條關于一審終審的規(guī)定現(xiàn)在也仍然適用。如果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表示不服,可作為申訴處理。如果人民法院發(fā)現(xiàn)判決確有錯誤,應當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處理。
(二)人民法院審判選民資格案件是否應實行陪審、合議制度,以及是否必須于三天前送達訴狀副本的問題:
對于前一問題,有的人民法院認為選民資格案件可以看作是輕微的案件,可由審判員獨任審判,不必實行陪審、合議;對于后一問題,有的人民法院提出這類案件因限于時間,有時不能等待送達訴狀副本后三天再開始審判。
我們認為選民資格案件有關當事人的政治權利,不能認為是輕微的案件,而且這類案件實行一審終審,更需要吸收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進行合議,以資慎重處理。由審判員獨任審判是不妥當?shù)摹V劣谑欠癖仨氂谌烨八瓦_訴狀副本的問題,由于這種案件必須及時判決,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考慮具體情況將這時限酌予縮短。
(三)破壞選舉的案件的審判程序問題:
我們認為選舉法第九章規(guī)定應予刑事處分的案件,都應有人民檢察院偵查起訴,按照一般刑事案件的審判程序進行審判;判決后并應依法準許上訴。
(四)判處徒刑宣告緩刑的罪犯及保外執(zhí)行的罪犯是否有選舉權利的問題:
對于這兩個問題,1953年4月3日“中央選舉委員會關于選民資格若干問題的解答”中第十六問及第十八問已作了解答,可以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