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凍結單位銀行存款六個月期限如何計算起止時間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凍結單位銀行存款六個月期限如何計算起止時間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凍結單位銀行存款六個月期限如何計算起止時間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凍結單位銀行存款六個月期限如何計算起止時間的復函
1995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凍結單位銀行存款六個月期限如何計算起止時間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宜春地區中級人民法院1994年4月18日凍結某企業的銀行存款,凍結期限6個月應從1994年4月19日起算,到同年10月18日當天銀行停止營業時止。凍結的效力則應從1994年4月18日凍結手續辦結之時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