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處理老弱病殘犯人的聯合指示》中的“保外就醫問題”的補充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處理老弱病殘犯人的聯合指示》中的“保外就醫問題”的補充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處理老弱病殘犯人的聯合指示》中的“保外就醫問題”的補充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處理老弱病殘犯人的聯合指示》中的“保外就醫問題”的補充通知
1956年10月29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廳、局,公安廳、局并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政治部、鐵道兵司令部:
據內蒙等地反映,在執行1956年9月14日兩高兩部《關于處理老弱病殘犯人的聯合指示》中對病犯保外就醫的規定時,曾發現有部分犯人無人出保,影響病犯的處理。為使清理工作順利進行,對于符合保外就醫條件但找不到保人的,可改為監外就醫。監外就醫的犯人交當地人民公安機關監督,不再辦理取保手續,病愈后收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