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破產債權能否與未到位的注冊資金抵銷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破產債權能否與未到位的注冊資金抵銷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破產債權能否與未到位的注冊資金抵銷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破產債權能否與未到位的注冊資金抵銷問題的復函
1995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4)鄂經初字第10號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據你院報告稱:中國外運武漢公司(下稱武漢公司)與香港德倉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香港公司)合資成立的武漢貨柜有限公司(下稱貨柜公司),于1989年3月7日至8日曾召開董事會議,決定將注冊資金由原來的110萬美元增加到180萬美元。1993年1月4日又以董事會決議對合資雙方同意將注冊資金增加到240萬美元的《合議書》予以認可。事后,貨柜公司均依規定向有關審批機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了批準、變更手續。因此,應當確認貨柜公司的注冊資金已變更為240萬美元,尚未到位的資金應由出資人予以補足。貨柜公司被申請破產后,武漢公司作為貨柜公司的債權人同貨柜公司的其他債權人享有平等的權利。為保護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武漢公司對貨柜公司享有的破產債權不能與該公司對貨柜公司未出足的注冊資金相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