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執行程序中的裁定的抗訴不予受理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執行程序中的裁定的抗訴不予受理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執行程序中的裁定的抗訴不予受理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執行程序中的裁定的抗訴不予受理的批復
1995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粵高法〔1995〕37號《關于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檢察院是否有權抗訴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的執行而在執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不屬于抗訴的范圍。因此,人民檢察院針對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作出的查封財產裁定提出抗訴,于法無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