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判處徒刑緩刑的人在緩刑期間應否降職降薪應否予以管制與剝奪政治權利和開除工會會籍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判處徒刑緩刑的人在緩刑期間應否降職降薪應否予以管制與剝奪政治權利和開除工會會籍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判處徒刑緩刑的人在緩刑期間應否降職降薪應否予以管制與剝奪政治權利和開除工會會籍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判處徒刑緩刑的人在緩刑期間應否降職降薪應否予以管制與剝奪政治權利和開除工會會籍問題的復函
1957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
你部去年12月27日來函已悉,對所詢有關徒刑緩刑的三個問題,分別答復如下:一、判處徒刑緩刑與降職降薪是兩回事情,徒刑緩刑是一種刑事處分,而降職降薪是行政處分。至于受徒刑緩刑處分的人是否同時給予降職降薪等行政處分,由本人所屬單位行政領導上根據情況決定,法院不能對此作出判決。二、對于被判處徒刑緩刑的人,如果法院沒有宣告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那么對其政治權利就不能加以剝奪和限制。三、被判處徒刑緩刑的人的工會會籍問題,由工會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