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行政賠償案件是否收取訴訟費用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行政賠償案件是否收取訴訟費用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行政賠償案件是否收取訴訟費用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行政賠償案件是否收取訴訟費用的答復
1995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123號《關于國家賠償法實施后行政賠償案件是否收取訴訟費用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賠償案件,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