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關于執行高檢院《關于抗訴案件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的通知》中若干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關于執行高檢院《關于抗訴案件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的通知》中若干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
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關于執行高檢院《關于抗訴案件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的通知》中若干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關于執行高檢院《關于抗訴案件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的通知》中若干問題的通知
1995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抗訴案件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的通知》(高檢發〔1995〕15號)下發以后,各地在執行通知過程中遇到了一些具體問題,F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按照上訴程序提出的抗訴,由支持抗訴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
二、最高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由作出抗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
三、省、區、市人民檢察院分院支持抗訴或者作出抗訴決定時,由省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
四、專門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時,向上級人民檢察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