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案件審理前是否必須開準備庭和民事被告人對原告人的訴狀副本是否必須提出答辯書問題的復函(節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案件審理前是否必須開準備庭和民事被告人對原告人的訴狀副本是否必須提出答辯書問題的復函(節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案件審理前是否必須開準備庭和民事被告人對原告人的訴狀副本是否必須提出答辯書問題的復函(節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案件審理前是否必須開準備庭和民事被告人對原告人的訴狀副本是否必須提出答辯書問題的復函(節錄)
1957年2月26日,最高法院
復函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一)略
(二)人民法院把民事原告人的訴狀副本送達被告人,被告人據以提出答辯書,這是被告人的一項訴訟權利。為了充分做好審理案件前的準備工作,了解雙方當事人的爭執內容,人民法院也需要被告人提出答辯書。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提出答辯書,人民法院仍應照常進行審判。人民法院為了查清案情,認為有必要的時候,也應當主動地調查和搜集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