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刑事判決書中可否將與本案有關聯但未經人民檢察院起訴的人的事實寫出和有關逮捕人犯等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刑事判決書中可否將與本案有關聯但未經人民檢察院起訴的人的事實寫出和有關逮捕人犯等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刑事判決書中可否將與本案有關聯但未經人民檢察院起訴的人的事實寫出和有關逮捕人犯等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刑事判決書中可否將與本案有關聯但未經人民檢察院起訴的人的事實寫出和有關逮捕人犯等問題的復函
1957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昆明鐵路運輸法院:
你院1957年1月26日〔57〕昆鐵法辦字第5號函悉。茲就所問的幾個問題答復如下:
一、第一審刑事案件在審理前和審理中未逮捕被告人,在審理評議以后決定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應否對被告人進行逮捕,或者只令被告人取保,我們意見,應否逮捕被告人,應根據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如被告人有企圖逃跑以及本院印發的“各級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審判程序總結”內所提需要采取臨時羈押措施等情況)適當決定,不能作統一規定。如果需要逮捕被告人,是在宣判以前還是在宣判以后逮捕,同樣,也應根據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適當決定。無論是在宣判以前還是在宣判以后逮捕被告人,都應當用司法部印發的逮捕證進行逮捕。
二、經預審庭決定逮捕被告人的案件,可否持預審庭的裁定進行逮捕,或者須經院長批準后才能逮捕,我們意見,逮捕被告人須經院長批準,并應當用司法部印發的逮捕證進行逮捕。
三、在人民法院所作的刑事判決書中,可否將與本案犯罪事實有關聯但未經人民檢察院起訴的人的事實部分寫出,我們意見,為了寫明本案全部犯罪事實,如果認為有必要,可以在判決書的“事實”部分內寫明,但不能把他作為被告人。
四、已經結婚的人又與他人未辦結婚登記手續而非法同居,并生有小孩,應否以重婚論處,我們意見,如果只有非法同居,不能以重婚論處。但來文所問問題,還不十分明確,不便具體答復。
五、被判處徒刑宣告緩刑沒有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在緩刑期間是否可以行使其政治權利,我們意見,如果未剝奪其政治權利,即可行使其政治權利。至于他與沒有受過刑事處分的人有何區別,我們認為在行使政治權利上無何區別。
六、越僑在我國犯罪,同意你院意見,適用我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