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上訴審法院審理有關生活費等案件中所作的先行給付的裁定不準上訴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上訴審法院審理有關生活費等案件中所作的先行給付的裁定不準上訴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上訴審法院審理有關生活費等案件中所作的先行給付的裁定不準上訴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上訴審法院審理有關生活費等案件中所作的先行給付的裁定不準上訴問題的批復
1957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3月14日法民字第26號報告收悉。關于上訴審人民法院在審理上訴或者抗議案件過程中所作的裁定,是否一律不準上訴、抗議,或者哪些裁定準許上訴、抗議,哪些不準上訴、抗議的問題,須待立法解決。來文所提有關生活費、子女撫養費的案件,第一審人民法院沒有作出先行給付裁定,上訴審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認為需要先行給付,因此判決先行給付的裁定,你院意見,對此裁定不準上訴。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以前,我們同意這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