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罰執行期滿是否須經人民法院宣布恢復政治權利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罰執行期滿是否須經人民法院宣布恢復政治權利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罰執行期滿是否須經人民法院宣布恢復政治權利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罰執行期滿是否須經人民法院宣布恢復政治權利問題的批復
1957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今年3月25日〔57〕法辦孫字第89號報告收悉。關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罰執行期滿是否須經人民法院宣布恢復政治權利的問題,本院同意你院的意見,無須經人民法院宣布。至于對徒刑期滿留場人員在剝奪政治權利的刑罰執行期滿時,勞動改造機關是否予以宣布以及如何宣布,無須由人民法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