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金融機構為行政機關批準開辦的公司提供注冊資金驗資報告不實應當承擔責任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金融機構為行政機關批準開辦的公司提供注冊資金驗資報告不實應當承擔責任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金融機構為行政機關批準開辦的公司提供注冊資金驗資報告不實應當承擔責任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金融機構為行政機關批準開辦的公司提供注冊資金驗資報告不實應當承擔責任問題的批復
1996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194號《關于金融機構為行政機關批準開辦的公司提供注冊資金驗資報告不實,應否承擔公司資不抵債的還款責任問題的請示》已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金融機構根據行政機關出具的注冊資金證明,為該行政機關批準開辦的公司出具不實的驗資報告,公司因資不抵債無力償還債務,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金融機構除應退出收取的驗資手續費外,還應當在該注冊資金范圍內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民事責任;金融機構按照驗資程序進行審查核實,公司注冊登記后又抽逃資金的,金融機構不承擔退出驗資手續費和賠償損失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