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判處徒刑監外執行的罪犯工資待遇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判處徒刑監外執行的罪犯工資待遇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判處徒刑監外執行的罪犯工資待遇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判處徒刑監外執行的罪犯工資待遇問題的復函
1957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黑龍江省、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3月1日法辦字第103號請示
你院本年
5月7日(57)研字第17號報告收悉。關于判處徒刑監外執行(包括交原工作單位執行)的罪犯,在執行期間的工資待遇應如何確定問題,我們認為,不應適用同工同酬的原則,而應比一般職工為低,至于究竟應低多少,目前尚不能統一規定,可由原工作單位按具體情況斟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