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判委員會的決議是否要作出書面文件等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判委員會的決議是否要作出書面文件等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判委員會的決議是否要作出書面文件等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判委員會的決議是否要作出書面文件等問題的批復
1957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今年4月29日(57)法辦孫字第148號報告收悉。所問審判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是否要作出書面文件并蓋審判委員會印章等問題,我們同意你院的意見。
附: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判委員會的決議等問題的請示 (57)法辦孫字第148號
最高人民法院:
太州市人民法院向我院詢問:一、審判委員會在討論院長提出的再審案件時,所作的決議是否要作出書面文件并蓋上審判委員會的印章附卷ⅶ二、如果需要這樣作的話,審判委員會的印章是由上級刊發,還是自行刻制ⅶ經我們研究認為:審判委員會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所規定的任務經常召開會議并作出決議,在實踐中審判委員會議和決議大都有專門的記錄存檔,并且將討論案件的決議內容記載在案件評議表上,由參加評議人簽名蓋章附卷備查。這里不發生另行制作文書和蓋印的問題。參照《各級人民法院刑、民事案件審判程序總結》中所提出的意見,也只要求合議庭在所作的裁定書的案由內記明本案是經過審判委員會決議而進行再審的就可以了。因此審判委員會既無須另外制作書面的文件,更無須刊刻印章。
以上意見是否有當,請予指示。
1957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