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委托貸款協議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委托貸款協議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委托貸款協議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委托貸款協議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
1996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有委托貸款協議的借款合同如何確定訴訟主體問題的請示》(川高法〔1995〕193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在履行委托貸款協議過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而發生糾紛的,貸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糾紛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貸款人堅持不起訴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貸款協議的受托人為被告、以借款人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