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依據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依據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依據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依據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
1996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1996〕16號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本院曾于1994年3月12日以法函〔1994〕10號復函你院:經濟合同法及其有關條例中規定的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應按逾期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三計算。該復函內容與實際情況現已不相適應。參照中國人民銀行銀發〔1994〕256號通知印發的修訂后的《異地托收承付結算辦法》和《異地托收承付結算會計核算手續》的有關規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逾期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五計算。但本批復下發前發生的逾期付款行為,其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則仍應按照本院〔1994〕10號復函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