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當事人和辯護人閱卷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當事人和辯護人閱卷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當事人和辯護人閱卷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當事人和辯護人閱卷問題的批復
1957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今年5月9日〔57〕法研字第77號請示報告收悉。茲提出以下意見,請考慮。
(一)被告人和他的辯護人(包括律師)閱卷的權利,不需要在開庭審理時作為一項訴訟權利來交待。
(二)關于哪些案卷材料交閱,哪些案卷材料不交閱,我們同意你院所提的第一種作法。
(三)當事人和辯護人閱卷,一律應當在法院內閱看,不應攜帶出法院。你院意見“一般”應在法院內閱看,尚須斟酌。
(四)除當事人以外,辯護人(包括律師)閱卷時,法院也應派人在一旁照看。至于某些律師看卷法院認為的確無須派人在旁照看的,也可以例外。
(五)當事人閱卷時也可準許摘錄,無須經審判員同意或對摘錄內容加以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