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反革命犯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但未剝奪政治權利者是否享受政治權利等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反革命犯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但未剝奪政治權利者是否享受政治權利等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反革命犯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但未剝奪政治權利者是否享受政治權利等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反革命犯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但未剝奪政治權利者是否享受政治權利等問題的批復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4月27日(57)院請字第6號請示收悉。政治權利包括哪幾項內容,法律尚無明文規定。關于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而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反革命罪犯,在緩刑期內除依照前中央選舉委員會關于選民資格若干問題解答第十六條規定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外,其他政治權利是否全都沒有。尚待進一步研究,暫不答復。關于這種被宣告緩刑仍回原工作單位工作的反革命罪犯,其工資敘職應如何解決問題,可參照司法部1956年12月30日(56)司法字第3267號對北京市司法局和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批復辦理(此項批復已刊登《人民司法工作》1957年第2期第27頁)。此外。我院本年4月2日法研字第6260號對北京鐵路運輸法院的批復中曾經指出,在國家未有明文規定以前,反革命罪犯按其性質,以不適用緩刑為宜。這一批復已同時抄送你院,亦希予以考慮。
附: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反革命犯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但未剝奪政治權利者是否享受政治權利問題的請示
(57)院請字第6號
最高人民法院:
接保定市人民法院刑函字第44號請示:“關于反革命犯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但原判并未注明剝奪政治權利者,被宣告緩刑的反革命分子回原工作單位后,是否享受政治權利的問題,根據‘中央選舉委員會關于選民資格若干問題解答’第十六條規定:宣告緩刑的反革命犯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僅是政治權利內容的一部分,其它如擔任國家機關行政職務之權;參加人民武裝與人民團體之權;言論、出版、結社、集會、通訊、居住、示威游行之自由權;受勛領銜等政治權利是否給予宣告緩刑的反革命分子ⅶ宣告緩刑的反革命分子回原工作單位后,工薪敘職等應如何解決ⅶ”所請示的問題如何辦理,我院不很明確,特此呈請鈞院研究示復。
1957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