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為他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為他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為他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為他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答復
1996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滬高法〔1996〕40號“關于代他人實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如何定性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第一條的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自己未進行實際經營活動但為他人經營活動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對為他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決定》第一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