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凍結、扣劃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在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存款的執法活動加強監督的通知
關于對凍結、扣劃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在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存款的執法活動加強監督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對凍結、扣劃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在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存款的執法活動加強監督的通知
關于對凍結、扣劃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在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存款的執法活動加強監督的通知
1996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
為了加強執法監督,必要時及時糾正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關于凍結、扣劃有關單位在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存款的錯誤決定,特通知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現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凍結、解凍、扣劃有關單位在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存款有錯誤時,上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發現下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凍結、解凍、扣劃有關單位在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存款有錯誤時,可以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決定或者裁定,送達本系統地方各級或下級有關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限期糾正。有關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
二、有關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認為上級機關的決定或者裁定有錯誤的,可在收到該決定或者裁定之日起5日以內向作出決定或裁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請求復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或上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經審查,認為請求復議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有權直接向有關銀行發出法律文書,糾正各自的下級機關所作的錯誤決定,并通知原作出決定的機關;有關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接到此項法律文書后,應當立即辦理,不得延誤,不必征得原作出決定機關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