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復員軍人在服現役期間因其配偶與人通奸要求人民法院處理應作為破壞革命軍人婚姻案件受理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復員軍人在服現役期間因其配偶與人通奸要求人民法院處理應作為破壞革命軍人婚姻案件受理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復員軍人在服現役期間因其配偶與人通奸要求人民法院處理應作為破壞革命軍人婚姻案件受理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復員軍人在服現役期間因其配偶與人通奸要求人民法院處理應作為破壞革命軍人婚姻案件受理的批復
1957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7月13日〔57〕法辦研字第144號請示收悉。復員軍人在服現役期間因其配偶與人通奸,要求人民法院處理奸夫和離婚,應作為破壞革命軍人婚姻案件受理,并附帶解決其離婚請求。人民法院接受案件后“因故未妥善處理”,應進行檢查并向該軍人作出交代,不能以軍人已經復員而改變原來未結案件的性質。不過,本案發生時間已經較早,該軍人至今仍要求與其配偶離婚,目前是否仍有處理奸夫的必要,可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考慮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