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就案件級別管轄權向上級法院提出異議上級法院發函通知移送,而下級法院拒不移送,也不作出實體判決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就案件級別管轄權向上級法院提出異議上級法院發函通知移送,而下級法院拒不移送,也不作出實體判決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就案件級別管轄權向上級法院提出異議上級法院發函通知移送,而下級法院拒不移送,也不作出實體判決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就案件級別管轄權向上級法院提出異議上級法院發函通知移送,而下級法院拒不移送,也不作出實體判決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
1996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6〕150號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贛高法經請〔1996〕1號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原則同意你院傾向性意見。你院《關于江西省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級別管轄規定》已經我院批準,你省各級人民法院都應當認真執行。上級人民法院認為下級人民法院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應通知有關法院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該法院必須移送。如果受訴法院拒不移送,即使尚未作出實體判決的,上級人民法院也可參照本院法函〔1995〕95號函的精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的規定,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同時應對有關人員給予嚴肅批評,情節嚴重的,應以違反審判紀律對有關人員作出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