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法院認為公安機關原來管制有錯誤時應如何處理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法院認為公安機關原來管制有錯誤時應如何處理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法院認為公安機關原來管制有錯誤時應如何處理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法院認為公安機關原來管制有錯誤時應如何處理的批復
1957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貴州省高法人民院:
你院今年5月16日〔57〕研字第31號報告收悉。關于人民法院認為公安機關宣布的管制有錯誤,應如何處理的問題,我們意見,可與公安機關商量解決。如果認識一致,即由公安機關宣布撤銷管制;如果認識不一致,可請示領導解決,人民法院不宜直接撤銷公安機關宣布的管制。另外,對于公安機關宣布的管制,根據宣布管制時的政治形勢,屬于可管可不管的,或者根據被管制者的反動身份,歷史罪惡(如來文所舉李銀清案件)而管制的,不要輕易提出撤銷管制,可參照其在管制期間的表現,采取縮短管制期限或者提前撤銷管制的辦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