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判處徒刑并追繳贓款的犯罪分子無力退繳贓款可否易服勞役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判處徒刑并追繳贓款的犯罪分子無力退繳贓款可否易服勞役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判處徒刑并追繳贓款的犯罪分子無力退繳贓款可否易服勞役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判處徒刑并追繳贓款的犯罪分子無力退繳贓款可否易服勞役問題的函
1957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黑龍江、河北省、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江西省司法廳:
你院(廳)本年請示關于被判處徒刑并追繳贓款的犯罪分子,無力退繳贓款。可否易服勞役的問題,經本院審判委員會第18次會議討論決定:
追繳贓款是刑事案件的判決和裁定中關于財產部分的執行問題,而這里所說的勞役是一種剝奪自由強迫勞動的刑罰,性質不同,所以易服勞役是不適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