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過去由地方法院審理而以軍事法庭、軍管會、軍法處等名義判決的土匪、特務、反革命案件,現在有的罪犯表示不服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過去由地方法院審理而以軍事法庭、軍管會、軍法處等名義判決的土匪、特務、反革命案件,現在有的罪犯表示不服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過去由地方法院審理而以軍事法庭、軍管會、軍法處等名義判決的土匪、特務、反革命案件,現在有的罪犯表示不服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過去由地方法院審理而以軍事法庭、軍管會、軍法處等名義判決的土匪、特務、反革命案件,現在有的罪犯表示不服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
1957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過去由地方法院審理而以軍事法庭、軍管會、軍法處等名義判決的土匪、特務、反革命案件,現在有的罪犯表示不服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9月25日〔57〕法辦曹字第479號報告收悉。關于在人民法院組織法公布前由地方普通法院審理而以軍事法庭、軍管會、軍法處等名義判決的土匪、特務、反革命案件,現在有的罪犯對判決表示不服,應如何處理問題,同意你院所提可作為申訴審查處理的意見。至于個別確有錯誤的判決,應依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的時候,應否先用軍事法院名義予以撤銷,再由地方普通法院進行再審,我們認為,這類罪犯原來一般都非軍人,而且幾年來部隊中的審判機構變動很大,現在要確定當時的審級也有困難,由部隊審判機關審查勞改犯人的案件,撤銷原判,也不方便,且無必要。因此,這類案件可由地方普通法院按照我院“各級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審判程序總結”內的再審程序處理,不必先由軍事法院撤銷原判。
附: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曾由地方法院審理而以軍事法庭、軍管會、軍法處等名義判決的案件有的罪犯提出申訴應如何處理問題的請示 (57)法辦曹字第479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鎮反、剿匪期間地方法院審理而以軍事法庭、軍管會和軍法處名義判決的土匪、特務、反革命案件,現在有關當事人提出申訴時由什么機關處理問題。我院曾于1957年7月19日以(57)法辦曹字第335號報告向你院請示。近接中國人民解放軍南京軍區軍事法院7月30日法審函字第36號函并抄發你院對他們的批復一件,批復中指示:要根據你院1955年12月31日關于允許反革命上訴的補充說明辦理。即“根據憲法關于國家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的原則,如果被告要求上訴的,也可以準許他上訴于上級法院”。你院研究室于8月21日長途電話中指示要我們按照這個批復執行。我院在執行中有兩個問題還不夠明確,特再提出請示:
一、這些案件大部分是1951年前后判決的,按照當時的規定,對于反革命案件不準上訴,判決早已發生法律效力,現在已不發生上訴的問題,因此現在犯人提出申訴的,在處理上似只能作為申訴問題進行審查處理,不宜再按上訴程序辦理。
二、這類申訴問題移交地方人民法院處理后,如果發現有個別案件確實錯判,必須撤銷原判,如果以地方人民法院名義撤銷原判,在審級制度上似有不合。因此我們意見,是否可以軍事法院名義撤銷原判,移送地方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以上問題請早日復示,以便遵循。
1957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