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勞改犯申訴案件應如何審理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勞改犯申訴案件應如何審理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勞改犯申訴案件應如何審理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勞改犯申訴案件應如何審理問題的批復
1957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57〕法研字第108號報告收悉。關于人民法院對勞改犯申訴案件應如何審理的問題,我們除同意來文所提“對于申訴被告較多,且勞改場所集中者,法院應盡量組成合議庭攜卷赴勞改所在地審理”的意見外,并將本院〔57〕法研字第20513號就同類問題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批復抄送你院一份,供處理這類問題時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