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告人或者他的監護人、辯護人、近親屬提起上訴上訴審人民法院可否直接改判加重刑罰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告人或者他的監護人、辯護人、近親屬提起上訴上訴審人民法院可否直接改判加重刑罰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告人或者他的監護人、辯護人、近親屬提起上訴上訴審人民法院可否直接改判加重刑罰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告人或者他的監護人、辯護人、近親屬提起上訴上訴審人民法院可否直接改判加重刑罰問題的復函
1958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
陜西省司法廳:
你廳1957年10月11日(57)聯辦秘字第110號請示收悉。關于被告人或者他的監護人、辯護人、近親屬提起上訴的案件,上訴審人民法院可否直接改判加重刑罰問題,如果原判處刑顯然過輕,確有加重刑罰必要,而案件事實以及為量刑所需要斟酌的一切犯罪情節都完全清楚,證據明確,無須發回原審更審改判時,也可以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而由上訴審人民法院自行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