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中外合資經營合同糾紛案件如何清算合資企業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中外合資經營合同糾紛案件如何清算合資企業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中外合資經營合同糾紛案件如何清算合資企業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中外合資經營合同糾紛案件如何清算合資企業問題的批復
1998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中外合資經營合同糾紛案件如何清算合資企業問題的批復》已于1997年12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50次會議通過,自1998年1月15日公布起施行。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審理中外合資經營合同糾紛案件如何清算合資企業問題的請示報告》〔(1996)魯經初字第44號〕收釋。經研究,答復如下:
同意你院請示報告中的第一種意見,即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散合營企業并追究對方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僅應對合營合同效力、是否終止合營合同、違約責任等作出判決。合營企業清算問題則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人民法院組織清算沒有法律依據。
國內有限責任公司有類似情形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