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法發〔1996〕28號司法解釋問題給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法發〔1996〕28號司法解釋問題給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法發〔1996〕28號司法解釋問題給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法發〔1996〕28號司法解釋問題給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批復
(1998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60次會議通過,自1998年2月1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法發〔1996〕28號《關于在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是一項關于人民法院案件管轄問題的程序性規定。不論購銷合同是在該規定生效前簽訂的還是生效后簽訂的,凡在該規定生效后起訴到人民法院的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應適用該規定,而不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