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只改判刑期的再審案件可以不再開庭審理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只改判刑期的再審案件可以不再開庭審理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只改判刑期的再審案件可以不再開庭審理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只改判刑期的再審案件可以不再開庭審理的復函
1958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黑龍江省司法廳:
你廳今年5月12日司行字第40號“關于再審案件程序問題”的請示經司法部轉來我院。對本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如果發現只須改判刑期(在認定事實上并無問題),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再審時,我們同意你廳意見,即如無傳喚當事人開庭審理的必要,可以不再開庭審理,由合議庭作出判決送達當事人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