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
1998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結合當前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治安狀況,現對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規定如下: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為起點。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五千元至二萬元為起點。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為起點。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盜竊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并分別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