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如何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批復
關于如何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如何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批復
關于如何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批復
高檢發釋字〔1998〕7號
1998年11月16日公布
陜西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陜檢發研(1998)60號《關于對李小軍假釋一案如何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中“重新組成合議庭”是指由原作出減刑、假釋裁定的合議庭之外的其他審判人員組成新的合議庭。
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不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人民法院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作出的最終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應當執行。如果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最終裁定確實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或者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人民檢察院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提請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重新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