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前財產保全幾個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前財產保全幾個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前財產保全幾個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前財產保全幾個問題的批復
1998年11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前財產保全幾個問題的批復》已于1998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3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8年12月5日起施行。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1998〕63號《關于采取訴前財產保全幾個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后,應當按照訴前財產保全標的金額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決定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
二、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請人的起訴后,發現所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將案件和財產保全申請費一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案件移送后,訴前財產保全裁定繼續有效。
因執行訴前財產保全裁定而實際支出的費用,應由受訴人民法院在申請費中返還給作出訴前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