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勞教分子配偶提出離婚案件管轄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勞教分子配偶提出離婚案件管轄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勞教分子配偶提出離婚案件管轄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勞教分子配偶提出離婚案件管轄問題的批復
1962年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61年12月13日〔61〕法研字第57號來函收悉。關于外縣或外。▍^)的勞教分子,他們的配偶提出離婚案件的管轄問題,我們同意你院意見,可以參照本院對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勞改犯、留場就業人員、自流人員婚姻案件管轄問題意見的批復處理,即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審理,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可作征詢意見和了解情況等工作。但只限于這幾種人的婚姻案件,其他,仍參照過去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