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呈報死刑復核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呈報死刑復核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呈報死刑復核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呈報死刑復核問題的函
1962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我院為了保證復核死刑案件不出差錯,曾于1962年2月17日以〔62〕法文字第5號通知中規定,凡高級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報送復核死刑案件時,“應盡量用書面報告,并且盡可能把事實寫清楚。只有個別需要及時處理的案件,由于時間緊迫用書面報告來不及的,才能用電報報核。”同時對報告或電報的內容,提出了七項具體要求。但是迄今仍有很多高級人民法院并未遵照上述通知的規定執行。現在我院根據中央嚴格控制適用死刑的精神,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切實貫徹執行少殺的方針和堅決避免再發生錯誤,特明確規定自1962年5月15日起,凡高級人民法院報送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的案件,除需要緊急處理的可以使用電報以外,均用報告送核,并須一律附送全卷。不論用報告或電報均必須認真按七項規定寫清楚。同時,希望你們對中級人民法院向高級人民法院報送死刑案件,也作出相應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