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
1962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西藏分院
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根據中央關于準備粉碎蔣匪幫進犯我東南沿海地區的指示,對當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工作提出如下意見:一、加強對治安案件的審判工作,通過審判工作,積極揭露敵人的陰謀。目前,敵對階級中堅決與我為敵的分子和潛伏的反革命分子,正在利用我們暫時的困難和某些群眾對我們工作中缺點錯誤的不滿情緒,進行各種破壞活動。各級人民法院要積極協同公安、檢察機關及時打擊進行破壞活動的現行反革命分子,妥善處理各種治安案件。對組織暴亂、刺探軍事情報、進行爆破、縱火、暗害、造謠惑眾的反革命分子、間諜特務分子和煽動騷亂擾亂社會秩序的首要分子,必須依法懲辦。對各種治安案件,也必須迅速查清事實,分清性質,根據不同情節,依法處理。同時要積極領導人民法庭和調解委員會通過審判這些案件向人民群眾廣泛開展宣傳活動,來揭露敵人的罪惡,激發群眾對敵人的仇恨,劃清敵我界限,鼓舞信心,孤立敵人。二、要嚴格區分兩類矛盾。由于敵人的各種破壞活動,很多是利用我們的困難和群眾的不滿情緒進行的,敵我矛盾和人民內部矛盾往往交織在一起,情況比較復雜,處理時需要十分慎重。因此,打擊敵人的破壞活動,處理治安案件一定要嚴格劃清兩類矛盾的界限。打擊的對象只能是上述各種進行現行破壞活動的分子;對煽動鬧事的為首分子,應先在群眾中進行充分工作,待分清是非,事態平息,經過充分揭露使他們孤立起來以后,再根據具體情況,依法處理。其中如果發現反革命分子則應該從嚴懲處。至于受騙起哄參與鬧事的群眾只能予以批評教育,不要輕率判刑。否則,會脫離群眾,喪失社會同情,從長遠看,后果于我不利。
三、要堅持三少政策。不論在東南沿海地區,還是在廣大后方地區都要少殺人。要殺的必須是罪行十分嚴重的現行反革命分子;對可殺可不殺的殺了就是錯誤。殺人不在多,而要殺的準。我們對人民群眾的宣傳教育工作做好了,真正的敵人就會被孤立起來,只要準確地把其中少數罪大惡極的殺掉,就會真正起到殺一儆百的作用,充分發揮殺人的效果。否則,殺的多了,就容易會把不應殺的殺了,甚至會殺錯了。其結果不僅不能威懾敵人,而且會引起人民疑慮,增加我們的困難。四、要嚴格執行制度,切實把好最后一道關口,防止發生差錯。法院對受理的案件,應當先行預審,把事實和性質查對清楚,按照法定程序制度進行公開審判。應當讓被告人行使辯護、上訴和申訴權。在報請黨委審核時,一定要把事實匯報清楚。對死刑案件的復核應按規定辦理,手續不能簡化。凡需要召開群眾大會宣布執行的,應當只限于現行反革命首要分子,并且要事實清楚,性質準確,手續完備,量刑恰當。不要將老人、婦女和青少年罪犯放在這樣的大會上宣布執行,以免發生不利的影響。這種會開的不要太多。會前要準備充分,講求效果。會后要注意了解群眾的反映。五、各級法院都應當加強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干部嚴守紀律,堅守崗位,服從領導,積極工作。在作戰地區的法院,一切活動要適應軍事斗爭的要求,聽從軍事領導機關的統一指揮,經得起戰爭考驗。六、要注意總結經驗,及時向最高人民法院反映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