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學習婚姻法第十七條所遇到的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學習婚姻法第十七條所遇到的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學習婚姻法第十七條所遇到的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學習婚姻法第十七條所遇到的問題的復函
1962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永城縣人民法院:
你院民庭1962年9月13日關于學習婚姻法第十七條所遇到的問題的來信已收閱。前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1950年6月26日有關婚姻法施行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中問題十的解答,是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精神所作的法律解釋;橐龇ǖ谑邨l的各項規定,一方面規定離婚自由,以便使那些受封建婚姻束縛而堅決要求離婚的人和確實不能繼續夫妻關系而堅決要求離婚的人,能夠解決離婚問題;同時又規定實現這種離婚自由的嚴肅鄭重的法律程序,以便依法處理離婚案件中的有關問題,并防止和反對輕率離婚的現象。該條第二項規定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縣或市人民法院調解無效時,即行判決,至于怎樣判決,正如前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的解釋所說,應根據每一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準予離婚可不準予離婚的判決。對婚姻法第十七條中的各項規定,應聯系起來作全面的理解,認為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不問什么情況都只能判離,是不符合婚姻法第十七條的精神的。
附:中央法制委員會就有關婚姻法施行的若干問題的解答(節錄)
問題十: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如調解無效時,即行判決”是什么意思?
答:縣或市人民法院對于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時,應根據每一案件的具體情況,予以判決,有正當原因不能繼續夫妻關系的,應作準予離婚的判決;否則也可作不準予離婚的判決。